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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阳宾与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宾,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宋阳宾,男,生于1975年6月,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杨俊,男,32岁,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阳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阳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阳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阳宾负担。审判员  胡程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