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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西安屯村。法定代表人陈国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永,该单位区域经理。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祊河桥北。法定代表人顾怀亮,总经理。原告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沧州中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