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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友计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友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404号罪犯陈友计,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友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266.5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2013年7月5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罪犯陈友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友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友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