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刑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黄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1447号罪犯黄雷,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0)广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广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三、四、五、六项;由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广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黄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原审被告人黄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74分,月均5.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