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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小军与徐建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对黄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某应向黄某某返还贷款1484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219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