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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时文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处罚金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345号被执行人时文明,男,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时文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缴纳罚金,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时文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向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