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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潘福学诉被告凤城市邮政局红旗邮政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学,凤城市邮政局红旗邮政支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潘福学,男。被告:凤城市邮政局红旗邮政支局,地址: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牌坊大街92号。原告潘福学诉被告凤城市邮政局红旗邮政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凤城市邮政局红旗镇EMS快递1089448470410快件的收件人,该件内有原告小说签约合同的回执被告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邮件代签匿扣后,以错误的信息“妥投”掩盖,原告拿快递号查询时百般阻拦拒绝查看,欲按丢失补偿三倍邮费。原告要求被告更正系统中“妥投”信息为“丢失”时,被告才谎称该件被德奎村一李姓村民代签,原告多次拨打1****电话投诉。快件属运输合同,行业规定自收寄件起至收件人签收止包括中间转站环节信息实录,而该快件被告以代签方法扣匿两个月之久,侵害原告权利。由于被告代签邮件与编假录入,使得该邮件的妥投信息严重失实,不能客观的证实原告收件的真实日期,原告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法院证实妥投日期,提供该件签单复印件并更正错误信息,补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信访损失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证实妥投日期、提供复印件并更正错误信息、补偿信访损失200元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潘福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