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魏名新与刘祖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名新,刘祖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魏名新男住永修县。被执行人:刘祖得男住永修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祖得的存款1963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