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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微与金月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微,金月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王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晓将、李金燕,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月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微与被告金月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月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微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月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微撤回对被告金月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微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