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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余有春与浙江策力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春,浙江策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837号原告:余有春,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界首乡严家村99号。被告:浙江策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群策。本院在原告俞有春与被告浙江策力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余有春承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