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党仕怀申请执行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仕怀,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党仕怀被执行人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什劳人仲裁字(2013)113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党仕怀申请执行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大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