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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诸志平与芮正强、芮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诸志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芮正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芮思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志平诉被告芮正强、芮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志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芮正强、芮思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志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志平撤回对被告芮正强、芮思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5元,减半收取6082.5元,由原告诸志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张予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