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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封士华与耿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士华,耿怀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封士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庄亚东、章伟。被告耿怀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怀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封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晏 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