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非诉审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丹、谢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肖丹,谢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审字第00635号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定平,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肖丹。被申请人谢昱。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肖丹、谢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沙计生征字(2012)第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宁沙计生征字(2012)第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沙计生征字(2012)第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申请人肖丹、谢昱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沙计生征字(2012)第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36616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449元,由被申请人肖丹、谢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强明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袁绍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