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宏玉与赵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玉,赵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宏玉,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萍,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伟,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玉诉被告赵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玉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玉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由原告王宏玉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