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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与成都市西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成都市西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肖洪萍,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杨思颖,女,汉族,1996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杨双模,男,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肖洪萍,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杨双模儿媳。原告李秀兰,女,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肖洪萍,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李秀兰儿媳。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郝士权。原告肖洪萍、��思颖、杨双模、李秀兰与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昱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