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与成都市西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成都市西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肖洪萍,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杨思颖,女,汉族,1996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杨双模,男,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肖洪萍,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杨双模儿媳。原告李秀兰,女,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肖洪萍,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系李秀兰儿媳。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郝士权。原告肖洪萍、��思颖、杨双模、李秀兰与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区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洪萍、杨思颖、杨双模、李秀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昱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