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元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2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680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金妹,女,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华,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