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邦牢与陕县信用联社张茅信用社储蓄存款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牢,陕县信用联社张茅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邦牢,男,生于1955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陕县信用联社张茅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朱少云,系该信用社主任。住所地:河南省陕县张茅乡张茅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牢诉被告陕县信用联社张茅信用社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邦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邦牢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邦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邦牢承担。代审判员 侯廷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