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XX与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XX。被告吕XX。原告刘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被告吕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于201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经常吵架。被告吕XX经常酗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刘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吕XX离婚;婚生女吕X由原告刘XX抚养,被告吕XX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吕XX辩称:被告吕XX同意离婚。被告吕XX要求婚生女吕X由其抚养,原告刘XX可不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于201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吕X。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刘XX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二份、民事判决书一份、生效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吕XX提交的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及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当庭陈述附卷佐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刘XX要求与被告吕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均要求抚养婚生女吕X。吕X于2013年10月27日出生,现未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刘XX生活,故婚生女吕X应由原告刘XX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吕X系农村户口,故其抚养费应参照农村居民年生活费支出。故对原告刘XX要求被告吕X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3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吕X由原告刘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吕X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该款于每月5日给付;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75元,被告吕XX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