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少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唐钰与刘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钰,刘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82号原告:唐钰,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静,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钰诉被告刘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唐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钰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