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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少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唐钰与刘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钰,刘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82号原告:唐钰,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静,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钰诉被告刘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唐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钰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