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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夏津百瑞纸管用绒有限公司与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夏津百瑞纸管用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津百瑞纸管用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香赵庄镇东二村。法定代表人韩瑞生,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906,所以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夏津百瑞纸管用绒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津百瑞纸管用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纸管购销工合同》对解决争议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