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项目部、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项目部,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357号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明永乡下崖子村。组织机构代码:29628602-7.法定代表人郑孝,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斌,系该××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成,系该××员工。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项目部。住所地张掖市东环路延伸段馨宇丽都B区。负责人罗宏淼,系该××部经理。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津东路575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欢祥,系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馨宇丽都项目部、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擎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