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2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