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7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龙,沅江市雅克尔箱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李伯龙,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办事处茂林村涧塘湾组。被执行人沅江市雅克尔箱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原洞庭珍珠公司第三栋厂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伯龙与沅江市雅克尔箱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伯龙应受偿110000元;已受偿74000元;未受偿36000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