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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姜华伟、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姜华伟,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少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褚某甲。法定代理人褚夏方,市民。委托代理人刘艳霞,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华伟,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兰凤,农民。被告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翼屯乡东北流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川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落雁街新建巷189号。负责人付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辉县市鑫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