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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侯瑞恒,彭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侯瑞恒,彭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潼南区梓潼镇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颜克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郁庆,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京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侯瑞恒,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彭东升,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被告侯瑞恒、彭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于2015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