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彦萍申请对崔文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彦萍,崔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55号申请人赵彦萍,女。被申请人崔文杰,男。申请人赵彦萍与被申请人崔文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C93**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C93**号小型轿车。。申请人赵彦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吴延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