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金国与孔庆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国,孔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国,农民。被执行人孔庆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国与被执行人孔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孔庆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庆民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