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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金国与孔庆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国,孔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国,农民。被执行人孔庆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国与被执行人孔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孔庆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庆民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