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2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建峰。被执行人方玉琴。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762493.98元,并支付利息46960.54元及自2014年10月25日起的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5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7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叶建峰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玉琴名下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北段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富转字第××号,现房抵押)及其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和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子陵路39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本案抵押,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建峰、方玉琴去向及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叶建峰、方玉琴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建峰、方玉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