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常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XX。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阿华、被告人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常XX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号荷嘉KTV内娱乐时,酒后在该KTV走廊内见其女友黄雅丽与被害人万某某交谈,遂上前脚踹万某某,并随意殴打赶来拉架的荷嘉KTV服务员陈某某、边某,后被他人劝开。常XX随后行至该KTV大厅内,再次对陈某某、边某随意踢打,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并摔坏该KTV内无线对讲机及玻璃茶几等物。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下血肿,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常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万某某、边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白某、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光盘、监控录像截屏,验伤通知书、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被损物品发票、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常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XX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常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常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常XX未能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