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志锋与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印刷商会,黄元生,苏新,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锋,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印刷商会,黄元生,苏新,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原告陈志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被告深圳市海健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生。委托代理人温亚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印刷商会。委托代理人温亚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元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温亚楠,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新,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李健,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印刷商会、被告黄元生、被告苏新、被告李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印刷商会、被告黄元生、被告苏新、被告李健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星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印刷商会、被告黄元生、被告苏新、被告李健起诉。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心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