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光后与鲁柏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1号原告:陈光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鲁柏青,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光后与被告鲁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光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 盛人民陪审员 汪小兵人民陪审员 陈锦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