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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光后与鲁柏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1号原告:陈光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鲁柏青,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光后与被告鲁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光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 盛人民陪审员  汪小兵人民陪审员  陈锦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