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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封建开与辛卫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建开,辛卫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封建开,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辛卫星,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XX,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封建开与被告辛卫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封建开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表示因故不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