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孙正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正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1988号罪犯孙正柏,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3日作出(1998)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8月4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4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07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3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孙正柏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民事赔偿25708.6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出的罪犯孙正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正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正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