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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执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执申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留胜,局长。被执行人: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木冲村窑弯组。法定代表人:金国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岳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岳)市监罚字(2014)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王机英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