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荣芳、李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荣芳,李潇,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董事长。被告:侯荣芳。被告:李潇。第三人: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侯荣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荣芳、李潇、第三人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衡水百���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