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墩)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海安县繁昌合成胶有限公司与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繁昌合成胶有限公司,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墩)字第00005号申请人海安县繁昌合成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村11组。法定代表人卢厚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国林,农民,申请人海安县繁昌合成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墩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林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杨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查控情况释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查控情况释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中海执行员 张彦兵执行员 傅荣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