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涛与薛继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薛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65号之一原告彭涛。被告薛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诉被告薛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薛继海价值175000元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债权、土地)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肖丽所有的风神牌DFM7160B3C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张海燕所有的北京现代牌BH7141AY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薛继海价值175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财产肖丽所有的风神牌DFM7160B3C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张海燕所有的北京现代牌BH7141AY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的转让、抵押等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