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永安和被执行人白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安,白羿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系景洪市xx中学教师,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白羿蓉,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系景洪市职工,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安和被执行人白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永安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羿蓉在银行有存款xxxx元,已强制扣划至我院账户,剩余部分xxxx元从被执行人在景洪市勐龙镇卫生院的地址收入中扣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