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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扶塔诉被告苏瑞祥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21号原告陈扶塔,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瑞祥,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扶塔诉被告苏瑞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扶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明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陈销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