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柳光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光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825号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郭敬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澜,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光晖。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82********。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光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澜、被告柳光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35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对原告所诉拖欠物业费金额及期间无异议。我交可以,需要前提。楼道蚊子需要处理。单元门需要维修。别的没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沈阳市铁西区“巴塞罗那”小区业主,其所有房屋为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X号X室,建筑面积98.11平方米。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与巴塞罗那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铁西区巴塞罗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5年2月6日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云峰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铁西区巴塞罗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巴塞罗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今。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1.20元/月/平方米,电梯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被告未交纳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3532元,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催收通知、铁西区巴塞罗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两份、入住文件、欠费明细、照片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之后原告仍为园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与园区业主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小区提供了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所述园区违建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对被告所述园区长时间停车、路灯不亮、单元门损坏、楼道里365天有蚊子消杀不彻底等问题,被告所提供照片证据具有即时性特点,而原告所提供物业服务具有普遍性、综合性、长期性特点,故不足以认定原告有重大违约之处及被告所受具体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光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的物业费35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柳光晖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明珠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