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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33-3号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潍坊天邦塑业有限公司、潍坊欣达塑业有限公司、潍坊金福塑胶有限公司、潍坊宏仁肠衣有限公司、潍坊信广工贸有限公司、潍坊洪钰型材有限公司、杨光福、赵红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33-2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开商初字第233-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四行中的“潍国用(2007)第G31号”,应为“潍国用(2007)第C131号”。审判员  韩清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