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兴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兴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毛凯,经理。被告李兴平,男,汉族,住射洪县柳树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德胜东路。法定代表人罗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伦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