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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秀森,系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苑小区物业服务处主任。被告郝晓琴。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缴纳所欠物业费,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银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飞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丽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