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聊城市鑫大金铜业有限公司、钱立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XXX,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钱立会,董事长。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至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36396006,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新锦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付款行为临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庆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