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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302-1号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203号。法定代表人:郑超,职务:总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上村。法定代表人:何品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5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1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429元,由原告河北盛伟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