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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俊伟与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庞娟娟、吴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伟,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庞娟娟,吴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伟,男,1974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庞娟娟,女,1983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明法,男,1968年2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同年5月2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有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