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