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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秀云与XX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云,XX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郑秀云。被申请人XX黄。申请人郑秀云因与被申请人XX黄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黄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自愿交纳担保金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黄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铜山区盛达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