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耿显枝、张国新、邹娟、张雅偌、张雨荨与张德华、耿协奎、张国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显枝,张国新,邹娟,张雅偌,张雨荨,张德华,耿协奎,张国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68-2号原告耿显枝。原告张国新。原告邹娟。原告张雅偌。原告张雨荨。法定监护人邹娟,系张雅偌、张雨荨母亲。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指葵,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宇洪,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华。委托代理人邹华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塞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协奎。被告张国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宝珠。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华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德华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旭生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曾 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